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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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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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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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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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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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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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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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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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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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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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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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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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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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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利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申报主体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向省或者设区的市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下一年度需要由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审计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前函告同级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时予以审计。
来源:新华日报日期:20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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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 》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来源:新华日报日期: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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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循环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考核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日报日期: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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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来源:新华日报日期: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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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承办兵役登记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县(市、区)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新华日报日期: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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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日报日期: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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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第九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日报日期:2015-02-05